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放管服”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第三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作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1、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不再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
2、二手房抵押物的价值认定依据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价款(不含装修价款)、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两者中低者进行确认;
3、有以下情况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1)购房合同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子女(子女未婚)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4、上述自2018年6月1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9日